协议管辖能否附条件-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行政纠纷

协议管辖不能附条件。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案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角度

  1. 协议管辖的本质: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合意确定争议解决方法的一种民事诉讼行为,旨在产生民事诉讼法上的效果,即约定把争议提交给所选择的法院进行解决。它不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不能按照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进行附条件。

  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附条件。相反,该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并出于民事诉讼安定性要求和防止诉讼拖延的考量,规定协议管辖不得附条件。

  3.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管辖协议符合这些规定,就合法有效,被协议选择的法院就取得了案件管辖权。

实际案例

以某案例为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后,因B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A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协议管辖条款是附条件的。然而,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协议管辖不得附条件,且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当依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协议管辖不得附条件,这是由协议管辖的本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实际案例所支持的。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注意避免附加条件于管辖条款中,以确保管辖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