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受理是可以起诉的。在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性规定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是监督职能,具有准司法性质。
- 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一诉讼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起诉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对象:
-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特殊规定:
- 并不是所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是有范围限制的。这一司法救济程序是专为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设置的。
- 对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没有必要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可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如果你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并且该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你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