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但未去处理,之后是否还会被追究,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卖淫)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将不再进行处罚。这一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因此,如果卖淫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但公安机关未在此期限内进行处理,且该行为没有持续或连续状态,那么通常情况下,过了六个月将不会再被追究行政处罚。
特殊情况:
- 行为持续或连续:如果卖淫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但之后该行为仍然持续或连续进行,并且这种状态跨越了六个月的时限,那么即使在六个月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行为人也可能因违法行为的持续性而受到处罚。
- 逃避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六个月内为了逃避处罚而故意隐瞒、藏匿或采取其他手段使公安机关难以发现其卖淫行为,那么在六个月后被发现时,依然可能面临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或与其他犯罪关联:如果卖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传播性病、引发治安事件等,或者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那么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此时追诉时效可能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综上所述,卖淫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但未去处理,之后是否会被追究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行为没有持续或连续状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与其他犯罪关联,那么通常情况下过了六个月将不会再被追究行政处罚。但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行为人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