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一栏,在二代残疾人证中已经被更改为“联系人”。这一变更主要是因为残联没有认定残疾人监护人的职能和资质,且有的残疾人并不需要监护人,有的即使需要监护人,在办证时可能尚未确定。因此,为避免给残疾人服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中国残联决定进行这样的更改。
对于监护人这一概念,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这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及委托监护人等。而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
对于残疾人来说,只有未成年残疾人、精神和智力类残疾人才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监护人。其他类别的残疾,如肢体、视力、听力等,如果成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需要法定监护人。
因此,残疾证上的“联系人”并不能代替残疾人行使权利。联系人只是方便在残疾人遇到紧急情况时,联系其亲友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如果残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或者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让他人代为处理。
总的来说,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一栏已经更改为“联系人”,这一变更并不影响残疾人的法定监护关系。如果需要确定或变更监护人,应依法进行,并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希望这个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