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停止计息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话题。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和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条款明确了主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附利息的债权将停止计息。
那么,对于担保债务呢?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这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当主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如果债权人仍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债务利息,可能会导致担保人最终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这显然违反了担保的从属性原则。
基于这一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认为,担保债务也应适用主债务因破产受理停止计息的规则。也就是说,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债务的利息计算也应随之停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确实可以主张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既符合担保的从属性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担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