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的金额并不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计算。在贪污犯罪中,贪污数额的认定是依据行为人贪污的公共财物的数额来确定的,而不是依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这是因为贪污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贪污数额直接反映了行为人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程度。
具体来说,贪污数额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数额为准:即行为人通过贪污手段实际获取的公共财物数额,是其贪污数额的认定标准。
不包括行为人因贪污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在计算贪污数额时,不应将行为人因贪污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行贿费用、挥霍费用等)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特殊情况下需综合考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贪污的公共财物是特定物(如文物、艺术品等),其价值可能难以准确估量。此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认定贪污数额,如市场价值、评估价值等。
总之,贪污的金额并不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计算,而是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公共财物数额为准。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