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确立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当侵害他人人格权益行为已经或者即将发生,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难以弥补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颁发禁令,以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
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际应用
- 案例一:任城法院在一起隐匿未成年子女人格权侵害案件中,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 案例二:新城区法院在一起离婚后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中,也发出了全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侵害人格权行为。
注意事项
-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并非解决父母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的全部问题。相关问题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
-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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