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中的假币应计入犯罪数额。
一. 受贿罪的法益保护角度
- 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不是财产秩序,而是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或者叫做廉洁性。受贿行为人无论是收受真钱还是假币,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极有可能导致在日后行使职权时有所偏向,进而使得公器私用,权力异化。从法益侵害性角度而言,收受假币与收受真钱并无实质区别。
二. 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 判断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需要依据受贿罪的法益保护角度进行考量。在受贿行为人收受贿赂时,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就已经受到侵犯,犯罪行为即已完成,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例如,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用假币进行行贿,受贿人实际收受假币时,受贿行为就已经既遂。此时,受贿人收受的虽然是假币,但已经对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产生了侵害。
三.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法条中并未要求受贿罪的成立要出于某种特定目的。
- 因此,受贿行为人收受贿赂时,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收受了财物并谋取了利益,就构成受贿罪。即使受贿人事后得知其收受的是假币,也仍然属于受贿罪的既遂。
四. 受贿款中假币的计入
- 既然受贿罪的法益是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且收受贿赂时就构成既遂,那么受贿款中的假币作为财物的一部分,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 这是因为假币虽然不具有真币的价值,但受贿人收受假币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且该行为已经完成,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我建议:在处理受贿罪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法益保护原则,将受贿款中的假币计入犯罪数额,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有效打击腐败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