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供述犯罪预备的,不构成坦白。具体分析如下: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坦白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后续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
观点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到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的,才能认定为坦白。这种观点认为,第一次讯问时的供述情况对于坦白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使第一次讯问没有如实供述,只要在后续讯问中如实供述,也应该构成坦白。这种观点认为,坦白的认定应更注重犯罪嫌疑人是否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不仅仅局限于第一次讯问时的供述情况。
笔者见解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并不当然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理由如下:
结论
综上所述,未如实供述犯罪预备的,在后续讯问中才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坦白。坦白的认定应更注重犯罪嫌疑人是否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及这种供述是否对案件的侦查与审判产生了积极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灵活掌握坦白的认定标准,避免机械地将第一次讯问时的供述情况作为坦白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