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供述犯罪预备的是否构成坦白-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刑事辩护

未如实供述犯罪预备的,不构成坦白。具体分析如下: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坦白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后续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

观点之争

  1.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到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的,才能认定为坦白。这种观点认为,第一次讯问时的供述情况对于坦白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2.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使第一次讯问没有如实供述,只要在后续讯问中如实供述,也应该构成坦白。这种观点认为,坦白的认定应更注重犯罪嫌疑人是否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不仅仅局限于第一次讯问时的供述情况。

笔者见解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并不当然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理由如下:

  • 自首与坦白的一致性:自首和坦白在“如实供述”的认定标准上应保持一致。自首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既然自首制度中,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后,无论是第一次讯问时还是后续讯问时如实供述,都可认定为自首,那么坦白制度中也应如此。
  • 司法解释的灵活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将第一次讯问时的供述情况作为坦白认定的硬性标准。相反,司法解释更侧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及这种供述是否使得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加容易。
  • 及时性的考量:虽然如实供述的及时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并不意味着必须限定在第一次讯问时。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就应认定为坦白。

结论

综上所述,未如实供述犯罪预备的,在后续讯问中才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坦白。坦白的认定应更注重犯罪嫌疑人是否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及这种供述是否对案件的侦查与审判产生了积极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灵活掌握坦白的认定标准,避免机械地将第一次讯问时的供述情况作为坦白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