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黄祖合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是对原有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下是对该补充规定中经济犯罪部分立案追诉标准的详细解读:

一、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立案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立案追诉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 职务侵占罪

    • 立案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 挪用资金罪

    • 立案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具体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5. 虚假诉讼罪

    • 立案追诉标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导致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等,应予立案追诉。
  6. 走私假币案

    • 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走私变造的货币,若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7. 高利转贷案

    • 立案追诉标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立案追诉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立案追诉:吸收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吸收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吸收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造成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
  9. 欺诈发行证券案

    • 立案追诉标准: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若涉嫌非法募集资金金额一千万元以上、虚增或虚减资产等达到一定比例、隐瞒或编造的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巨大、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即应立案追诉。
  10. 侵犯商业秘密案

    • 立案追诉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1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 立案追诉标准: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若涉嫌擅自运用资金数额三十万元以上、多次或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即应立案追诉。
  12. 洗钱案

    • 立案追诉标准: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等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即应立案追诉。

这些补充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案件性质,及时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增强了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议公众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