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被驳回上诉通常不需要再交纳上诉费。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般原则: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意味着,如果行政诉讼的起诉被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也驳回上诉,那么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再交纳上诉费。
特殊情况说明:
- 预缴费用处理:如果在一审时已经预缴了上诉费且该费用未被退还,那么在二审驳回后,该费用不会再重复收取。如果一审未预缴而直接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可能会要求补缴费用,但驳回后仍按原判决结果执行费用承担规则。
- 费用减免与缓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获批后无需缴纳费用。此外,部分案件因政策调整或特殊性质(如公益诉讼)可能免除费用。
- 反诉或新增诉求:如果二审中增加了独立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但这与上诉请求被驳回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这进一步支持了上述结论,即驳回上诉后,通常不需要再交纳上诉费。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驳回上诉后,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再交纳上诉费。但请注意,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院的具体裁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