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能否以再审撤回起诉的裁定作为新的执行依据-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行政纠纷

执行回转不能仅以再审撤回起诉的裁定作为新的执行依据。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对于执行回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原执行程序已经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
  2. 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3. 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其中,“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是指对案件作出终局性裁决的文书,而非仅仅是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再审撤回起诉的裁定,只是表明原审判决被撤销,案件需要重新审理,但并未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的裁决。因此,它不能作为执行回转的新的执行依据。只有在再审程序结束后,法院作出了新的终局性判决或裁定,且该判决或裁定与原执行根据相悖时,才能依据该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回转。

综上所述,执行回转必须依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而再审撤回起诉的裁定并不构成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不能作为执行回转的依据。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