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毒史的人员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进入国企当保安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规限制:
-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这意味着,有吸毒史且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法律上是不符合担任保安员的条件的。
国企招聘政策:
- 国企在招聘时,通常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对于有吸毒史的人员,由于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不良行为记录,国企往往会持谨慎态度,甚至直接拒绝录用。
保安职业要求:
- 保安工作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要求保安员具备良好的品德、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有吸毒史的人员,在品行和责任感方面可能存在瑕疵,与保安工作的职业要求不符。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不同地区和不同国企对于保安员的聘用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国企可能会对有吸毒史但已经成功戒毒并表现良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宽容度。但这种情况属于个例,并不能改变有吸毒史人员普遍难以进入国企当保安的事实。
综上所述,有吸毒史的人员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进入国企当保安的。如果你有相关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