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发改委关于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以下是对该规则的详细解读:
一、规则出台背景及意义
该规则旨在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合理,从而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新规则的具体变化
术语变更:
- “办案机关”变更为“提出机关”。
- “价格类型”变更为“价格内涵”。
- “实物勘验”变更为“实物查验或勘验”。
取消条款:
- 取消了关于被盗财物灭失时不进行实物勘验的相关规定。
- 取消了关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财物的价格认定方法。
新增条款:
- 新增了关于被盗财物是伪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时,按照其实际价值认定的规定。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 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以及其他提出机关可以直接确认价格的财物。
- 被盗财物为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核材料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
- 被盗财物已经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实物状况等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
四、灭失物价格认定
- 灭失物定义:实物因挥霍、丢弃、隐匿、毁坏、发回等原因导致提出机关无法提供的,或查验日、勘验日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均属于灭失物。
- 协助书内容:价格认定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详细信息、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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