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属什么行为-陈慧研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公司事务

未办理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具体来说:

  1.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则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2. 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还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3. 实际案例:例如,铜仁市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和贵州某体育有限公司,均因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开展游泳经营活动,被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法查处,并分别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另,佛冈县某酒店也因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被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关闭。

综上所述,未办理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违法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相关经营者在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前,务必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以确保合法经营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