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的不正当手段包括哪些-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经济纠纷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不正当手段,主要指的是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些不正当手段并未在法条中明确列举,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通过虚假宣传或误导性信息来吸引客户:例如,夸大存款利率或贷款优惠条件,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使客户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存款或贷款决定。

  2. 以不正当的利益诱惑客户:比如,提供非法的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以促使客户选择某家银行的存款或贷款产品。

  3. 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例如,通过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的产品或服务,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争夺市场份额。

  4. 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这种手段可能涉及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任何违反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且损害客户利益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不正当手段。

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用上述不正当手段。否则,将可能面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