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评估及备案 法律法规-王琳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公司事务

关于国资评估及备案的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参考《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该通知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是对该通知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 分类管理:中央企业需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及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集团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划分标准。特别是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原则上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2. 管理制度:中央企业应研究制定或修订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3. 评估机构选聘:中央企业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选聘过程应制定明确的选聘文件,包括项目信息、评价要素(如项目团队经验、评估方案、资源配备、质量控制等)及评分标准。

  4. 专家论证与业务指导:在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评估方法、模型选择或重要参数选取等问题,可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

  5. 执业质量评价: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完成后,需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

二、资产评估与估值事项的优化

  1. 免于评估的情形:在符合国资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某些经济行为(如无偿划转股权、资产,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等)时,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2. 估值的适用情形:对于境外企业交易、并购上市公司或涉及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等特殊交易,中央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估值。

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交易流转定价

  1. 定价参考: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在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

  2. 许可费用确定: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时,可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

四、其他有关事项

  1. 多方股东协商: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可经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委托评估或估值,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2. 参股企业决策: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的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发表股东意见,但最终以参股企业决策为准。

  3. 交易价格确定:企业实施需评估或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参考,并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当交易价格偏离评估结果一定范围时,需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

综上所述,《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国资评估及备案提供了详细的法规依据和操作指南。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