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主要为您介绍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并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以下是《通知》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分类管理:中央企业需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及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集团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原则上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管理制度:中央企业应研究制定或修订现行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评估机构选聘: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选聘时需考虑项目团队人员的组成、评估标的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评估工作方案等多个评价要素。
专家论证与业务指导:在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
执业质量评价:项目完成后,需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
二、资产评估和估值事项的优化
免于评估的情形:明确了8类经济行为在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如符合国资监管规定的无偿划转股权、资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交易等。
估值的适用情形:对于境外企业交易、并购上市公司等特定经济行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估值,而非必须进行评估。
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的交易流转定价
定价参考: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
许可费用确定: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时,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
四、其他有关事项
多方股东协商: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可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委托评估或估值。
参股企业决策: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的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发表意见,但最终以参股企业决策为准。
交易价格确定:企业对外转让或收购标的时,交易价格需结合评估或估值结果及经济行为目的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设定了价格浮动的合理区间。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该通知适用于境外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通知》对中央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进行了全面优化,既加强了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管控,又明确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同时优化了资产评估和估值事项,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