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需结合客观事实、行为人认知能力及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 客观事实为依据
- 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首先需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这包括调查核实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以及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这些事实依据是推定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基础。
二. 多角度审查认定
- 应从多角度全面审查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认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形成关于认定其主观认知的内心确信。这种多角度的审查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三. 概括认知与反证排除
-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对上游犯罪事实的概括认知,而非对具体犯罪事实或罪名的判断。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所处理的资金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使具体罪名判断有误,也不影响“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
- 同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系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否定先前的推定意见,依法认定不构成洗钱罪。这是反证排除原则的应用,有助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四. 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协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资金数额巨大且来源不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习惯或个人资金往来方式,同时行为人还获取了高额报酬等异常情况,且行为人无法作出合理辩解,则可推定其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而认定符合洗钱罪中的“明知”要素。
我的观点:洗钱罪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