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起始日期既不是从拘留那天开始算,也不是从逮捕那天开始算,而是从法院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过,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期间所有的羁押时间都是折抵刑期计算的。
具体来说:
举个例子,如果犯罪嫌疑人于3月1日被拘留,3月10日被逮捕,后续被判刑,那么在计算刑期时,3月1日到最终判决确定执行刑罚之日这段时间都算在先行羁押的范围内,会按照羁押的天数相应折抵刑期。
因此,判刑的起始日期并不是简单地从拘留或逮捕那天开始算,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判决日期和先行羁押的时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