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 不可转让的权利分析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是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决定了作品是否对外公开,因此这一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与作者人身密切相连的权利,它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同样不可转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体现了作者对作品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的自主性,是作者精神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不能被转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它旨在维护作品的原貌和作者的创作意图,确保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一权利同样不可转让。
二. 可转让的权利
相对于上述不可转让的人身权,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是可以转让的。这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汇编权等各项权益。
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部分(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可转让的,而财产权部分则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综上所述,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可转让的,这些权利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具有人身专属性。而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则可以依法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