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人可以设立质权吗-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经济纠纷

无权处分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设立质权,这主要依赖于善意取得制度。

具体来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虽已废止,但相关原则在《民法典》中得以延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该条也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将这一原则应用到质权设立上,如果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质押给质权人,并且质权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条件接受质押,并且实际占有了该动产,那么质权人可以善意取得该动产的质权。

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峰宇公司作为仓储方,未经所有权人北大荒公司同意,将涉案小麦作为其借款的质押物给孙艳玲,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但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孙艳玲在取得涉案小麦时是善意的,并且实际占有了涉案小麦,那么她就可以善意取得该小麦的质权。

因此,无权处分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设立质权,但这需要满足善意取得的相关条件。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