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与辩护辩论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以下是对这两项权利的具体法律规定及解释:
一、陈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这一规定实际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如实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辩解,而侦查机关也需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记录这一过程,确保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辩解,这是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辩护辩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辩护权的行使时机和辩护人的范围。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与控方进行辩论,对自己的行为和证据提出辩解和质疑。这是辩护辩论权在庭审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审判公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陈述权与辩护辩论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和尊重。如果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