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上诉的情形-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8-04 行政纠纷

在我国,不得上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因其为终审裁判,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2.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这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3.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条件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4. 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5. 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如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不得上诉。

  6.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撤诉,且该撤诉裁定已生效的: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这些不得上诉的情形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特点设定的,旨在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诉讼效率。如果对这些情形有任何疑问或在实际法律事务中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