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诉讼成功后,原债务人通常不再承担已被代位行使的那部分债务责任。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代位诉讼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诉讼成功后,债权人通过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获得清偿,这部分债权即得到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该部分债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
二、原债务人责任的具体情况
债权完全实现的情况:
债权部分实现的情况:
代位诉讼失败或撤销的情况:
三、相关费用的承担
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通常应由债务人承担。这是债务人责任的一部分,即使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获得了部分清偿,这些费用也需由债务人支付。
综上所述,代位诉讼成功后,原债务人对于已被代位行使的那部分债务通常不再承担责任。但如果债权未完全实现或代位诉讼失败,原债务人仍需对剩余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