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没钱执行时,不能直接执行股东。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面我会详细解释:
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等缴纳出资,即出资不实,那么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股东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执行。
股东抽逃出资: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暗中撤回,即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务、业务等界限不清,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也可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公司没钱执行时能否执行股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股东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之一,那么其个人财产可能会被执行来清偿公司的债务。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