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在以下情况下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场外配资业务需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若未获批准就擅自开展,便违反了《证券法》等规定中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是特许经营项目,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要求,具备了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
具有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配资的特点:场外配资必须是以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配资为事实特征,而非偶然的、个别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是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词,营利是当然要求。如不以赚取利息、报酬或获取收益分成为目的,则不能认定为是受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场外配资行为。
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这是“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实质违法性所在。通常,“情节严重”要求的“多次”“多人”,依照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三人为众,故要具备三人或三次以上。同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也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场外配资要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了解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