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工龄在用工单位不变的情况下,是可以累计的。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款来详细解释这一点。
案例说明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例:
包某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虽然其用人单位经历了四次变化(均为劳务派遣公司),但其一直被派遣至上海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场所和岗位均未发生变化。后包某因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纠纷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主张其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算。劳动仲裁认可了包某的主张。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但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包某关于工龄连续计算的主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包括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等。
分析说明
工龄连续计算的条件:
工龄连续计算的影响: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不变、劳务派遣单位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其工龄是可以累计的。这一结论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类似情况或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