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工龄是否累计的案例-李振安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工工龄在用工单位不变的情况下,是可以累计的。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款来详细解释这一点。

案例说明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例:

包某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虽然其用人单位经历了四次变化(均为劳务派遣公司),但其一直被派遣至上海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场所和岗位均未发生变化。后包某因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纠纷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主张其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算。劳动仲裁认可了包某的主张。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但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包某关于工龄连续计算的主张。

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包括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等。

分析说明

  1. 工龄连续计算的条件:

    • 非因劳务派遣员工本人的原因被安排与不同主体签合同。
    • 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未发生变化。
    • 上家劳务派遣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如已支付,则劳动关系已结束,不再涉及工龄连续计算)。
  2. 工龄连续计算的影响:

    • 影响到劳务派遣员工生病时医疗期的计算。在用工单位不变的情况下,医疗期应从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 影响到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不变、劳务派遣单位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其工龄是可以累计的。这一结论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类似情况或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