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释义-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侵权纠纷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释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要求。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释义:

  1. 规划考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开发利用规划,如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交通建设等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需求。
    • 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以确保规划的实施不会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或导致其数量减少。
  2. 禁止建设: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如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
    • 这些区域是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必须严格保护,避免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造成干扰或破坏。
  3. 选址选线避让:

    • 对于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尽量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
    • 如果无法避让,必须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4. 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严格把关。
    • 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