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申请抗诉的事实依据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可以作为申请抗诉的事实依据: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这些事实依据为当事人申请抗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依法进行抗诉。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申请抗诉前,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抗诉申请能够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