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六类人员-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的六类人员主要指的是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1.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6.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聘任人员以外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些人员若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