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起诉离婚期间另一方借钱给孩子买了房这个债务需要夫妻双方承担吗-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22 经济纠纷

在一方起诉离婚期间,另一方借钱给孩子买了房,这个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案情分析与法律依据

  1. 案情梳理:本问题涉及的情况与提供的案例高度相似,即在一方起诉离婚期间,另一方(冯女士)借钱给孩子买了房。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2. 法律依据: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所负的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但如借款人配偶能够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且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未经另一方同意,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结合案情与法律依据的分析

  1. 债务性质:在起诉离婚期间,冯女士单方面借款为孩子购房,此行为未经蒋某同意或事后追认,因此不符合“共债共签”的原则。
  2. 债务用途:冯女士借款用于为孩子购房,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且孩子已成年,购房并非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
  3. 债务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蒋某已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其与债权人(陈某)间不存在借款合意,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冯女士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在一方起诉离婚期间,另一方借钱给孩子买了房,这个债务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我的观点与法院判决一致,即此类债务应由借款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