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可以做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等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另一方可以申请诉前保全,以有效防止财产的流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诉前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