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经济纠纷

关于“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详细的解答:

核心结论: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会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将失去效力。

详细解释:

  1. 和解协议的执行与效力:

    •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其目的在于避免企业被宣告破产。
    •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 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执行,那么债权调整的承诺将持续有效,债务人可以依据和解协议获得相应的债务减免。
  2. 和解协议的终止与债权调整承诺的失效:

    •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直接宣告企业破产。
    • 此时,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将失去效力。这意味着,债权人原本基于和解协议所作的债权调整(如减免部分债务)将不再适用。
    • 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将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3.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总结: 因此,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调整的承诺并非绝对有效。其效力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那么债权调整的承诺将失去效力,债权人将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