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原文内容-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十一)对刑法进行了多处重要修改和补充,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概述:

一、公共安全犯罪方面的加强

  1.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安全的行为,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2. 增设危险作业罪: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方面的完善

  1. 修改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处罚规定,并提高了刑罚幅度。同时,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2. 新增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第四百零八条之二,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强化

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并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

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治理方面的调整

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十七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对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金融秩序领域的加强

修改金融诈骗与非法集资犯罪: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条等条款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的处罚规定。例如,对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刑罚进行了提高。

六、其他领域的补充与修改

  1. 修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力度。

  2. 修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修正案(十一)在多个领域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与修改,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如果您对修正案(十一)的具体内容或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