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非法获利金额计算依据-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关于容留卖淫非法获利金额的计算依据,这是一个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复杂且存在争议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1. 《刑法》基础规定:

    •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罚,但并未明确非法获利的具体计算方式。
  2. 司法解释的细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了非法获利作为定罪处罚的情节之一,例如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即入罪,五万元以上则视为情节严重。然而,该解释也并未明确非法获利的具体计算方法。

二、司法实务中的争议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容留、介绍卖淫罪中非法获利数额的计算,主要争议点在于是否应当从嫖资中扣除卖淫者的提成。

  1. 不扣除卖淫者提成的观点:

    • 有法院认为,介绍卖淫的行为是卖淫女取得非法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介绍行为和卖淫行为均是一个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二者不可分割。因此,在认定非法获利金额时,不应扣除卖淫女获得的部分。
  2. 扣除卖淫者提成的观点:

    • 另有法院认为,容留者提供场所,卖淫者进行卖淫活动,容留者对卖淫者没有管理控制特征,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是相互利用关系。因此,卖淫者从嫖资中的提成不应当计算为容留者的非法获利。

三、分析与建议

  1. 区分罪责:

    • 在计算非法获利时,应充分考虑行为人与卖淫者在违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行为人与卖淫者对嫖资的分成,可以作为区分各自行为作用大小的主要因素。
  2. 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将嫖资中卖淫者的分成扣除后计算行为人违法获利的数额,更加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这有助于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避免重复评价:

    • 如果将卖淫者的提成也计入行为人的非法获利,可能会导致对同一行为(即卖淫行为)的违法所得进行重复没收,这不符合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在计算容留卖淫非法获利金额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卖淫者的关系、各自在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因素。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倾向于从嫖资中扣除卖淫者的提成后计算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数额,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建议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以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