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5条最新规定主要涵盖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的界定与量刑标准。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量刑标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界定:
-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等。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等。
行为界定:
-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认定要点:
- 只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个核心功能进行虚开抵扣,即骗抵税款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认定本罪应“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或者“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为构罪要件。
二. 虚开发票罪
- 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开”:
- 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 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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