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5条第4条规定原文-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2-18 刑事辩护

您提到的“刑法205条第4条”实际上并不存在,您可能是想询问“刑法224条第4项”的内容。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刑法224条第4项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第(四)项具体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 法条解读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一种具体情形,即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选择逃匿,以此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和诚信原则,依法应受到刑事制裁。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货款。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而是选择逃匿,以此方式骗取乙公司的货款。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刑法224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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