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自制阿胶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药店自制阿胶并销售的行为分析
- 行为性质:药店自制阿胶并销售,属于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 违规点:药店在自制阿胶过程中添加了乙类非处方药品万通牌阿胶,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阿胶虽为传统中药材,但在此案例中,其作为乙类非处方药被添加,显然不符合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违反条款:药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药店进行行政处罚。
- 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在实际案例中,如丹阳市某大药房因销售添加了乙类非处方药品的阿胶糕,被丹阳市场监管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总结与建议
- 总结:药店自制阿胶并销售,若其中添加了药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 建议:药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如需添加中药材,应确保其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并遵循相关规定进行添加。同时,药店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有产品的合规性。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