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合并重整债权止息日-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公司事务

实质合并重整债权止息日通常为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日。

在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资金、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高度混同,往往难以按各个企业单独进行区分和界定。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院会裁定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企业的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截止日期会统一确定为最先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受理日。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即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同时,这也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提高破产清算效率。

举例来说,如果A、B两家关联企业因资金、资产等高度混同而被法院裁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且A企业先于B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那么A、B两家企业的破产债权都会统一在A企业破产受理日时停止计息。

综上所述,实质合并重整债权止息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节点,它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确定止息日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