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犯罪司法解释-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读:

一、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1. 情节严重的认定:

    •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 数额达到上述“情节严重”标准五倍以上的;
    •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

  1. 共同犯罪:明知是非法采矿行为而予以帮助的,如提供资金、技术、设备、运输等便利条件,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报酬,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掩护、监管等帮助,以及其他提供帮助的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

  2.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三、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 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赃、退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非法采矿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并积极主动修复环境,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五、涉案财物的处理

  •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非法采矿罪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量刑标准、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等。在实际应用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依法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