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中招标人名称错误,投标是否有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名称错误将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仅凭此错误就否决投标。此时,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向项目的招标人发出要约,尽管存在文字错误,但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或更正。
若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名称错误将导致投标无效,那么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出现错误,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决其投标。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能力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评估投标有效性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承诺书中招标人名称错误是否影响投标的有效性,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澄清程序;在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规定进行评审。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