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是刑法第几条-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九十七条。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定义与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处理其原本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处理公务,进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观表现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三、刑罚规定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滥用职权罪的刑罚分为两个档次:

  1. 对于一般情节的滥用职权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伴有徇私舞弊的情节,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四、法律适用原则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其他条款对滥用职权罪有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那些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是一个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严重犯罪,法律对此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标准,以确保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您对此类法律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