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并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补充解释,涉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拖欠工资争议的处理、劳动合同定金等争议的处理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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