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一实施日期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官方公告确定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指出,该解释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并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自该日期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依据该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