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指的是违反党和国家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违规兼职及取酬:
- 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将视情节轻重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违规经商办企业:
-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或者买卖股票以及其他证券投资,这些行为都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即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这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离职或退(离)休后的违规行为:
-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或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同样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其他违规营利活动:
- 还包括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
综上所述,“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涉及多个方面,主要是党员干部不得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及离职或退(离)休后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与原职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