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的“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我可以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我国对于生态损害责任追究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特别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核心要点
适用对象: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
追责情形:
追责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
追责方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如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还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实施流程
调查与认定: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在发现追责情形后,需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公开与申诉:责任追究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三、实际影响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还强调了终身追究的原则,确保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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