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的债权不能计算迟延履行金。下面我将从法律解释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为您详细阐述这一结论。
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指出了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这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作为执行措施的一部分,并不计入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
实际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费、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金)、诉讼费等是否应当一并纳入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然而,不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仅以生效裁判文书及民事调解书载明的本金计算参与分配金额。最高院在相关案例中释明,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除了本金外,还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金)等费用。这一解释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意义。
综上所述,参与分配的债权在计算时,仅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而不包括迟延履行金。如果您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