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请知情权诉讼之前,确实存在一个必备的前置条件,即股东需要履行内部救济程序。具体来说:
前置条件为:股东必须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在请求中说明查阅的目的。如果公司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十五日内未予答复或明确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这一前置程序是基于《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而设立的,其目的在于鼓励股东通过内部途径解决查阅会计账簿的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因此,如果股东未履行这一前置程序,即未在起诉前向公司提出查阅的书面请求,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股东未穷尽内部救济,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提请知情权诉讼的必备前置条件是股东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并在公司未予答复或拒绝提供查阅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