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对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澄清。具体分析如下: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是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在评审阶段若发现存在虚假或不明确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
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属于资格审查内容,通常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虽然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未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但考虑到《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投标(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阶段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因此,理应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必要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澄清,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澄清应当是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否则澄清内容将无效。
综上所述,对于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方是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的,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若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